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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发行B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发行B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发行B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证监发行字[1999]52号

发布日期:1999-5-19

执行日期:1999-5-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发展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市场,支持国内企业进入B股市场筹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已经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所列条件,能够适应国际投资者的要求。成熟一家,发行一家。

  二、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经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应按照《关于印发〈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1999]17号)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B股发行申请材料。

  三、B股发行申请材料中的“承销协议”应在报送中国证监会前签署,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如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承销,应按照承销协议中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证券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该证券律师业务涉及证券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证券有关的证券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证券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证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