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办公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办公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万州委办发[2003]11号
发布日期:2003-4-10
执行日期:2003-4-10
生效日期:1900-1-1
龙宝 、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江南新区党工会和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生产经营中的积极性,加强内部管理,加快推进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步伐,努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不断盘大盘强,实现我区工业经济超常规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万州区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奖励形式: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现金奖励。
第四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奖励必具条件
1、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盈利企业。
2、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3、资本保值率达到100%以上。
4、当年不欠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二)基本奖励档次的确定及奖励标准
1、当年完成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且上缴税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档次为第一档,奖励300万元。
2、当年完成销售收入8亿元以上(含8亿元)且上缴税金8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档次为第二档,奖励200万元。
3、当年完成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 (含5亿元)且上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档次为第三档,奖励100万元。
4、当年完成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 (含3亿元)且上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档次为第四档,奖励30万元。
5、当年完成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含2亿元)且上缴税金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档次为第五档,奖励20万元。
6、当年完成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 (含1.5亿元)且上缴税金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档次为第六档,奖励15万元。
7、当年完成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含1亿元)且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档次为第七档,奖励10万元。
8、当年完成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含5000万元)且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档次为第八档,奖励5万元。
在相应计奖档次基础上,实现销售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或上缴税金每增加100万元的企业,增加奖励法定代表人1万元(销售收入和上缴税金的增加奖励不重复计算,就高不就低)。
(三)奖励的确定
1、销售收入的增幅达到20%且上缴税金增幅达到1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按基本奖励标准全额执行。
2、销售收入的增幅达到10%(含10%)以上且上缴税金增幅达到8%(含8%)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按基本奖励标准的50%执行。
3、销售收入的增幅未达到10%或上缴税金增幅未达到8%,不予奖励。
(四)特殊企业基本奖励档次标准
区属重点企业中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支农产品企业,上缴税金在两档次之间达到两档次的中间值且销售收入达到上一档次标准的,按上一档次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奖励档次。上缴税金在两档次之间低于两档次的中间值且销售收入达到下一档次标准的,按下一档次增加半档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奖励档次,其基本奖金为两档次的中间值。
第五条 奖励与兑现
法定代表人的奖金,由区财政列支。上述各档次的奖金为获奖者所获奖净额,应由本人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区财政另行代缴。
第六条 企业考核指标口径确定原则
(一)被考核企业在改革中分离出来的独立核算分厂或车间,不论采用何种生产经营形式,仍隶属于原企业进行统计考核。
(二)被考核企业所办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其生产经营场所在区内的,按投资比例计算其相应的销售收入、上缴税金及其它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其生产经营场所在区外的,各项指标不纳入考核范围。上缴税金指在区本级的部分纳入考核范围。
(三)企业的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上缴税金、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各项考核指标,以企业上报并经区财政局、统计局、劳动社保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核定后的财务决算年报和统计年报数据为考核依据。
第七条 考核与奖励
考核工作由区经委牵头,区财政局、统计局、劳动社保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对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标准的工业企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区政府审批兑现。
第八条 被考核工业企业必须提供反映企业年度真实情况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追回法定代表人全部奖金外,并视其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企业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企业法律服务的律师,该企业律师业务涉及企业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企业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企业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企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