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县停车场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订定「台北县停车场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北府法规字第0920033606号
发布日期:2003-2-10
执行日期:2003-2-1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2003360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条
第1条 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筹措停车场兴建、营运资金及奖助民营路外公共停车场,以提升其经营服务水准,特设置停车场作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停车场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作业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交通局为执行单位。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循预算程序拨入之款项。
二、上级政府补助。
三、交通违规停车罚锾收入。
四、路边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车场之停车费收入。
五、违规车辆之移置费及保管费收入。
六、民间机构缴交之权利金及租金收入。
七、依建筑法第一百零二条之一规定,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缴纳代金收入。
八、公有停车场经营附属事业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及运用收入。
一○、金融机构融资收入。
一一、其它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规划及兴建公有路外公共停车场支出。
二、公有停车场之设备扩充、管理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车场维护管理费支出。
四、奖助民间机构兴建及营运路外公共停车场部分支出。
五、违规车辆拖吊及保管业务费用支出。
六、取缔违规停车之费用支出。
七、公有停车场租金、税费、保险及赔偿费支出。
八、公有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人事费支出。
九、改善道路、交通及停车设施支出。
一○、停车场经营管理事项之投资。
一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员奖励金。
一二、偿还金融机构融资本息。
一三、其它经本府核准支出。
第6条 本基金应于代理县库之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存管。但经本府项目核准者,得存入其它金融机构或邮政机关。
第7条 本基金之预算编制及执行、决算编造及会计制度,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办理。
第8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解缴县库。
第9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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