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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确定甘肃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天水路店等单位为明码实价示范单位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确定甘肃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天水路店等单位为明码实价示范单位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确定甘肃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天水路店等5单位为“明码实价示范单位”的通知

发文单位: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11-13

执行日期:2006-11-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明码实价示范单位工作的具体安排意见》(甘价检[2006]227号)文件要求,按照政府引导、经营者自愿参加、行业推荐、消费者客观评价的原则和明码实价示范单位的认定标准及程序,经企业申报,组织检查验收并通过“甘肃价格网”向社会公示,确定甘肃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天水路店、甘肃欣大实业兰州经销有限公司南关卷烟超市、甘肃众友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众友药城、兰州轶锋鑫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鑫海兰州港大酒店和鑫海盘旋路大酒店5家单位为“明码实价示范单位”。

  各示范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按照明码实价示范单位的标准和要求,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高于或低于标价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禁止使用除“零售价”、“原价”、“现价”之外的其他价格用语。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在醒目位置摆放馈赠物并如实标明馈赠物品的品名和馈赠数量;馈赠物品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能为假冒伪劣商品,也不能为购物支付凭证。

  已获得“明码实价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经抽查或被群众举报投诉,并查实有价格违法行为或不按规定实行明码实价的行为,要公开摘牌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处罚。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公司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公司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公司律师业务涉及公司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公司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公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