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通知
关于组织推荐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通知
发文单位:农业部渔业局
文 号:农渔养函(2008)16号
发布日期:2008-3-4
执行日期:2008-3-4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继续推进发展现代农业重点行动的意见》,按照《2008年水产健康养殖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第三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并指导其开展创建活动。推荐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并按规定区域从事养殖生产。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二、经营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经营资质,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养殖面积应在200亩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网箱养殖必须符合当地水域功能区划,工厂化养殖具有循环水处理设备或设施。
四、养殖使用的苗种、渔药和饲料等投入品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进货票据齐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正规渔用兽药,无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合物行为。
五、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并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完整准确。销售水产品附有《产品标签》等可追溯产地标志。
六、已通过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或有机)产地认定,养殖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或有机)产品认证。
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条件择优推荐示范场(已经确定的第一、二批示范场不再推荐),将各推荐单位的情况汇总并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推荐汇总表”(格式附后),加盖公章后,将原件1份在4月15日之前寄送我局养殖处,同时将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发送至养殖处邮箱:aqucfish@agri.gov.农垦系统推荐的单位由各省(区、市)渔业和农垦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推荐。对各地推荐的示范场,我局将组织考核验收。
目前,我部已公布的第一、二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已达359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2008年水产健康养殖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第一、二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第三批推荐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示范单位加强基础设施改造、强化日常管理、扩大示范推广,更好地发挥示范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本地区水产健康养殖的发展。
工作联系电话:010—64192976.
农业部渔业局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推荐汇总表
省(区、市) 填表日期及单位公章:2008年月日
序号 单位名称 所在地级市 所在县、区 养殖方式 养殖证编号 面积 (公顷) 产量(吨) 主要品种 养殖户数(户)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备注
填写说明:一、该表样式可在中国渔业政府网(gov)下载。
二、“单位名称”为在当地工商局正式注册的名称。
三、“养殖方式”请选择以下对应项目填写:1.淡水池塘、2.海水池塘、3.淡水大水面放养、4.淡水大水面网箱、5.浅海网箱、6.浅海滩涂底播、7.浅海吊养、8.淡水工厂化、9.海水工厂化、10.其他。
四、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位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行政主管厅(局)的公章有效。
生产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安全生产、行业指导法律服务的律师,凡遇到安全生产、行业指导法律事务均可联系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