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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嘉义县卫生医疗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温州平阳律师订定嘉义县卫生医疗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订定「嘉义县卫生医疗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秘法字第0920028400号

发布日期:2003-2-25

执行日期:2003-2-2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嘉义县政府府秘法字第09200284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嘉义县政府为强化嘉义县各乡(镇、市)卫生所、慢性病防治所办理公共卫生及医疗门诊业务,以提升卫生医疗水准,特设置嘉义县卫生医疗基金

(以下称本基金),并依据中央政府特种基金管理准则第二十条及第七条之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四目所定特种基金之作业基金,以嘉义县卫生局为主管机关,由慢性病防治所及各乡(镇、市)卫生所为执行机关(单位)。

第4条 本基金收入来源如下:

一、卫生局暨所属单位原有医疗基金。

二、业务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

四、补助(捐赠)收入。

五、其它有关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运用范围如下:

一、门诊医疗成本之支出。

二、因业务需要应购置或急需修缮之医疗保健仪器、信息系统、办公设备及房舍之费用。

三、补助无发给奖励金之慢性病防治所或卫生所支持医师之支持费。

四、办理预防保健、防疫、持续性医疗照护及训练进修、全面品管等相关工作及行政事务管理之费用。

五、对新开办医疗门诊,所需药材周转金之垫借。

六、年度余绌之拨补。

第6条 本基金悉数分别存入执行单位医疗基金专户储存,并得视资金调度运用情形转存定期存款孳息。

本基金交由执行机关(单位)本权责作适当收支、保管及运用,并由主管机关确实督导与实地查核。

第7条 本基金年度预算之编造、执行及年度决算之编制、会计报告之编送,悉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暨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依循预算程序办理解缴县库。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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