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文 号:闽财农税[2004]28号
发布日期:2004-8-25
执行日期:2004-8-25
生效日期:1900-1-1
泉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契税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泉财农税[2004]2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土地,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并已缴契税,土地使用者取得相应的基建手续后,自行投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规定不征契税。
二、原由个人投资创建的企业挂靠当地政府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时,按规定不征契税。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征收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征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