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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平阳律师云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云南省劳动厅

文  号:云劳[1998]103号

发布日期:1998-4-17

各州、市、行署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原省直行业统筹部门:

  根据《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云政发[199 8]18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交接工作中有一定的过程,因此,1998年6月30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征收,1998年7月1日以后交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劳动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劳动律师业务涉及劳动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劳动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劳动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劳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