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方案中增设诊疗费收费项目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方案中增设“诊疗费”收费项目报销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
文 号:京卫公字[1997]5号
发布日期:1997-2-13
执行日期:1997-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协和、同仁、佑安三家医院从1996年10月3日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试点以来,运行较平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医药费过快增长,降低了药费在医药费收入中所占比重。但也出现一些单位对于此次改革中增设的诊疗费未能及时予以报销,造成一些患者不满。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对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方案中增设的门诊诊疗费、住院诊疗费和提高的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均予以报销。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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