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南市公共造产基金设置保管及运用办法
订定「台南市公共造产基金设置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南市法行字第09290502330号
发布日期:2003-3-21
执行日期:2003-3-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29050233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充裕自治财源,促进地方建设,特设置公共造产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准用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文化局为管理单位。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业务(事业)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赠收入。
五、其它相关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公共造产之管理及总务费用支出。
二、公共造产之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及扩充支出。
三、其它有关支出。
第6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得设公共造产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监督及考核。
前项公共造产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置要点,由本府另订之。
第7条 本基金应于本府代理公库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储存。
第8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9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会计制度规定作业,并将会计报表及决算分送有关机关查核。
前项会计制度未订定前,得准用中央有关制度。
第10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全数缴入市库并列入总预算,充为地方建设经费。
第11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解缴市库。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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