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淮府办〔2006〕55号
发布日期:2006-6-27
执行日期:2006-6-27
生效日期:1900-1-1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第12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深入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5)7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和毛集实验区管委会对《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开发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等目标任务,和《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开始,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保护责任书,年末组织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组织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和补充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指标。
(四)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健全。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2月5日前,将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报告市政府。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县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农户,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材料。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对各县区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五、市政府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市级支配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时给予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对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查报批。
六、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入县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七、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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