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地税发[2004]166号
发布日期:2004-8-30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 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中国残疾人事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征收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征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