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批复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征[2006]44号
发布日期:2006-11-15
执行日期:2006-11-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6)93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
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批复
国税函(2006)93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1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公司)采用电脑联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和集中财务核算,所有分支机构的收款机均与主机联网,每天的销售业务数据传送到安利公司电脑主机进行统一核算和处理,同意由你局按照税控收款机发票式样的要素,核准印制安利公司冠名发票,以适应安利公司MIS系统管理需要。安利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按规定可以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安利公司冠名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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