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改制企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改制企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南府办发[2004]22号
发布日期:2004-3-5
执行日期:2004-3-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规范企业改制中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一些国有、集体企业在实施改制工作中,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不够规范的实际,现就规范我市改制企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开展调查,摸清基本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本部门所属改制企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现状及改制过程中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处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以查阅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和改制方案中涉及企业公有住房出售资产处置资料为主要依据,按照《改制企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调查表》(详见附表)的要求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基本情况。
二、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进行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调查出来的不同情况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有序地进行处置。
(一)企业改制,无论是改制前或改制过程中出售公有住房,其售房收入必须存入市或县(区)售房收入专户,符合省、市政府有关规定需动用的,须按照程序报经当地财政、房改部门批准后方能动用;
(二)对已实施改制的企业,若在改制资产评估中未将企业未出售公有住房纳入改制资产范围的,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规定缴存当地财政或房改售房款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三)对原企业改制后转为民营的,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规定足额缴存当地财政或房改售房款专户统一管理。若需用于住房维修等规定用途,必须按照当地动用售房资金的有关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对已经破产解体、企业不复存在的,若动用住房资金维修职工住房公共部份,由财政、房改部门指定的代管单位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方可使用。
三、加大领导力度,明确实施机构。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清理、处理改制企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工作的领导力度,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明确专门的机构负责实施。各县、市、区清理、处理改制企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工作,由当地房改办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本级对改制企业售房收入的调查、清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市房改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明确实施时间,加快工作进度。清理、处理改制企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工作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十分重,各地各相关部门务必采取“三集中”的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全面完成。此项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将清理、处理改制企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具体做法、经验和效果(清理和处理未纳入改制资产的住房套数、面积、售房总金额、缴存售房款专户资金)等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市房改办。
附件:改制企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调查表
二○○四年三月五日
住房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住房法律服务的律师,该住房律师业务涉及住房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住房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住房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住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