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
文 号:玉政发[2003]44号
发布日期:2003-8-8
执行日期:2003-8-8
生效日期:1900-1-1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玉林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迅速推进的形势,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体医疗 保障问题,加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和自治区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文件精神,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直困难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属地 管理的中区直企业)职工及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困难企业单位职工及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在坚持权利和义务 相对应 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统一管理,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
(一)年人均缴费工资总额低于市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单位,以60%作为缴费基 数,按4.2%的比例缴纳,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同时应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
(二)达不到(一)款所规定缴费标准的企业单位,可参加城镇特困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由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集体投保。企业为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缴纳每人每年150元保险费,参保人员住院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具体办法另文)。
(三)产权和职工身份“双置换”的改制企业实行改制和参保同步。企业没有净资产时,实 行资产变现:在处置存量资产时将退休、退养人员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预提,由企业与医保中心签订协议,一次交足或分期上缴医保中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资产不足的可按(一)、(二)款参加医疗保险。
(四)破产、关闭和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待出台《个体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 者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后再按政策参保。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困难企业单位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医疗监督和处罚按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缴费标准及具体操作办法,可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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