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视发挥参事在政府工作中作用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视发挥参事在政府工作中作用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青政办[2005]36号
发布日期:2005-3-25
执行日期:2005-3-25
生效日期:1900-1-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参事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智力支持系统的重要力量。为创造参事知情出力的良好条件,充分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作用,根据中办发[2003]10号文件的规定和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请全体参事出席,省政府常务会议请参事代表列席。有关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要请相关参事参加。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规划,商参事室请相关参事参与,听取参事的意见建议。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代拟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要文件草案提请参事讨论,征求参事意见。
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出台重要政策措施,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参事通报,使参事了解政情。
五、有关部门组织重要调研活动邀请参事参与。参事到地方、部门调研工作,州(地)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配合,提供便利。
六、参事提出的建议意见,参事室要及时转送有关地区和部门。涉及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州(地)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都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七、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对参事要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工作上支持,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八、省政府参事室要加强与地方、部门的联系沟通,组织协调好参事活动,做好参事服务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事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民事法律服务的律师,该民事律师业务涉及民事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民事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民事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