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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发[1998]618号

发布日期:1998-10-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7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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