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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温州平阳律师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发布日期:2003-9-4

执行日期:2003-9-4

生效日期:1900-1-1

  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涉外房屋租赁应当向市县房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不得对抗第三人。

房地产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律师,该房地产律师业务涉及房地产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房地产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房地产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房地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