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发布日期:2003-9-4
执行日期:2003-9-4
生效日期:1900-1-1
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涉外房屋租赁应当向市县房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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