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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

温州平阳律师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

发文单位: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宁委发[2002]20号

发布日期:2002-5-23

执行日期:2002-5-23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增强南京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确保实现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现就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行政效能,营造统一公开高效的政务环境。

  1、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政令、畅通渠道。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机关干部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集全市行政资源,帮助投资者努力实现最佳投资效益。

  2、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建立政府决策公示制、预告制和通报制。建立重大决策项目公众参与制度,完善工程和项目招投标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实行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办事结果以及收费依据和标准“六公开”。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凡可以用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都不再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凡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都应坚决取消。凡能够下放给区、县、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的权限坚决下放。今后市政府一般不再认定新的审批项目。

  4、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化。市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开办“南京市政务大厅”,凡具有审批等职能的部门都要进“政务大厅”办公;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推行“窗口办理”、“联合办公”,区县、开发区推行“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街道、乡镇全面推行“政务超市”、“社区服务中心”和其它服务措施。

  5、重新审核和清理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认定的收费项目必须向社会公布,大力推行“阳光收费”。凡未公示的,企业有权拒交。加大收费监管力度,对出现乱收费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进一步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资金管理,严格清理“小金库”。各单位必须按市里要求如实上报预算外资金金额、来源及帐号,隐瞒、虚报和再设“小金库”的,要严肃查处。

  7、党政部门所属各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律与部门脱钩,彻底割断中介机构与部门的利益联系。将部门所属的各类中介机构推向市场,彻底实行转制。党政和司法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企业接受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收费服务,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单位摊派报刊杂志、广告和赞助费,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各类协会。垄断性行业不得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

  8、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在监察局设立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制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不正确履行职能、损害投资环境的机关工作人员严格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官僚主义、失职读职问题和重大责任事故。

  二、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投资者满意的服务环境。

  9、加强吸引外资的规划与引导,提高利用外资的整体水平。科学规划全市布局和开发区的功能定位,整合招商资源,建立重大项目招商协商工作制度,形成招商合力。

  10、制定实施全市引导和鼓励投资创业的统一政策和具体措施,清除不利于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不论企业的规模、所有制性质,都要给予投资者同等发展机会和优质服务。

  11、进一步健全投资者和企业投诉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对投诉处理结果的督查,外商投诉、个私经济投诉和民营科技企业投诉机构要增强服务功能,加大工作协商处理力度。建立统一的投诉协调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投资者反映的重大问题。

  12、完善服务制度,实行服务承诺。行政和执法部门对企业和投资者实行“一窗受理、首问负责、时效控制、急事急办、责任追究”的服务制度。各部门和区县都要坚持和完善各类社会服务承诺制,并向社会公布,切实兑现。

  13、加强对口岸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相对统一联网的进出口企业电子口岸执法网络系统,提高进出口商品的通关效率,特殊情况特事特办。大幅度简化投资者和招商引资人员出入境审批手续,对重点企业和投资者开辟出入境“绿色通道”。

  14、完善全方位的社会服务体系,积极兴办各类为外商服务的国际学校、医院和其它社会服务设施。在户口迁移、法律咨询、子女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障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各种方便和服务。

  三、建设“信用城市”,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15、全面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确立建设“信用城市”目标。加强公民道德宣传教育,强化市民的信用观念、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在全市开展“建信用南京城,做诚信南京人”活动,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把南京建成“信用城市”。

  16、大力培育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和信用中介组织。政府制定的政策、作出的规定、批准的事项都要信守承诺,取信于民,提高政府的公信度。制定《南京市企业信用制度试点暂行办法》和《南京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企业信用征信体系、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和企业信用评价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实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免费查询。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整顿和严格管理中介服务市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中介机构执业守信。

  17、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信用好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通过经济、行政、法律和舆论等手段予以规范和制裁,加大失信成本。

  18、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重点打击危害税收征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诈骗、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活动。加强对各类市场和经营行为的监督,及时有效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深化依法治市,营造文明公正的法治环境。

  19、抓紧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健全地方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解决“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

  20、努力提高司法执法水平,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投资者的各类纠纷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快执行。不轻易传唤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负责人,不轻易采取冻结帐户、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性措施。成立法院涉外案件审判庭,进一步提高涉外案件的审判水平和执行效率。

  21、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严厉打击各类经济和刑事犯罪,加大对窗口地区、重点地区和企业周边治安秩序集中整治力度,大力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继续开展安全文明小区和无刑事案件社区的创建活动,增强来宁投资者的安全感。

  22、制定和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杜绝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和随意执法。建立对投资企业检查的登记许可制度和检查预告制度,减少对企业的重复检查,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的产品,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在执法过程中,除对假冒伪劣产品、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外,对企业的一般违规行为,以教育、责令整改为主。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在机 关执法部门、窗口部门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

  23、加强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发挥WTO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培育和发挥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五、创新用人机制,营造良好的科技人才的发展环境。

  24、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有利于人才有序、合理流动的有关政策。建立和完善各类专业性人才市场、网上人才市场和全市人才库,发挥人才市场在配置和开发人才资源中的基础性和主渠道的作用。

  25、千方百计吸引高素质人才来宁发展。研究制定《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协调解决引进海外人才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完善金陵海外学子科技园和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政策,加快我市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创建博士后工作站。

  26、制定和完善鼓励各类人才创业的政策。积极利用各类科技贷款担保基金、费用减免、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促进科技创新。设立服务国内、面向国际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为科技企业、科技项目提供技术产权交易和股权融资等服务。建立和完善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

  27、吸引国内外著名企业来宁建立研发机构或区域性技术支持中心。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加快高校、科研院所智力和科技成果向企业流动。鼓励各类人才将科研成果以股份等形式与企业联营、合作开发,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六、发挥媒体作用,营造健康和谐的舆论环境。

  28、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宣传我市良好的创业环境、投资环境和人文环境;通过多种宣传途径增强全市人民的发展和开放意识,树立“处处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投资环境,人人维护投资环境”的观念,努力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

  29、强化新闻管理。宣传部门要加强与中央、省属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南京地区媒体共同维护南京市的良好形象;加强对市属媒体的指导和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督。认真落实南京市新闻发布会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及新闻阅评制度,定期召开新闻例会,及时纠正媒体的不规范行为。

  30、严肃新闻纪律。加强对市属媒体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作风建设,认真执行《关于加强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和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正确把握尺度,反对恶意炒作,防止以偏概全。对于媒体从业人员严重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

  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对改善投资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一把手”工程,层层抓好落实。建立健全投资环境考评监督机制,评议机关活动的重点要转到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上来。把改善投资环境的工作列入各区县、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定期组织测评考核。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各条意见,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投资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投资法律服务的律师,该投资律师业务涉及投资各项法律投资,包括与投资有关的投资和非诉投资等,凡遇到投资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投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