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关于支付公路建设贷款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关于支付公路建设贷款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
文 号:冀交公财字[1996]5号
发布日期:1996-3-6
执行日期:1996-3-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地交通局:
为保证今后及时、准确支付市地公路建设贷款(由省厅担保付息)的利息,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1996年开始,每季度末,由各市地交通局填写市地公路建设贷款付息审核表(一式两份),附每笔贷款的利息结算单复印件(第一次付息的贷款需附贷款借据)报到省交通厅公路局财务科,经审核后予以核销应付利息,并根据实际需要预付下季度贷款利息。
2、凡没有与省厅结清1995年以前应付贷款利息(包括已预付但尚未核销)的市地,3月20日前必须与省厅对清贷款落实情况,并按第一条的要求向省厅公路局财务科填报有关资料,3月底前结清贷款利息。
3、各市地必须严格按上述要求与省厅结算贷款利息,逾期不结算的单位,省厅将不再支付当期利息。
附:市地公路建设贷款付利息审核表(格式)
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
贷款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贷款法律服务的律师,该贷款律师业务涉及贷款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贷款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贷款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贷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