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地税局关于贯彻省委苏发号文件精神相应调减市区综合基金
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地税局关于贯彻省委苏发[2004]7号文件精神相应调减市区综合基金征收比例的通知
发文单位:南通市财政局
文 号:通财综[2004]41号
发布日期:2004-9-2
市各有关单位:
自2002年起,市区对防洪保安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人民防空建设资金、人民教育基金、绿化费合并为综合基金,由市地税局统一代征。今年上半年,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明确对民营企业免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为体现国民待遇,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方便基金征缴工作,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9月1日起,市区全面停征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市区综合基金征收比例作如下相应调减:
1、工业、商品流通零售、建筑安装、交通、餐饮及其他企业征缴比例由3‰调减为2‰。
2、邮电、通讯、供电企业征缴比例由4‰调减为2‰;
3、商品批发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三资”企业征缴比例由2‰调减为1‰(“三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营业收入);
4、城镇个体工商户征缴比例由2‰调减为1‰;5、事业单位征缴比例由2‰调减为1‰。
个人缴纳标准不变。
征收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征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