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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

温州平阳律师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文件》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3-7

执行日期:2008-3-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四川分公司:

  现将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8)75号)和《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执行时间的批复》(信部联清(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移动通信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明确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负责,切实抓好工作部署落实,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工作机构,协调各地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实施。各地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地漫游通话费下调工作。

  二、各移动通信企业要严格执行新的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联清(2005)408号)要求,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自主制定资费方案,报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各移动通信企业要全面清理现行资费方案,已经低于新标准的不得借机涨价,高于新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确因技术原因不能按期执行的,要提出具体的时间计划,上报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批准。

  1、移动电话标准资费方案用户(即未选择各种资费优惠方案的用户)国内漫游通话费自2008年3月1日起按不高于调整后上限标准执行。

  2、其他资费方案用户(即选择各种资费优惠方案的用户)执行时间可适当后延,但不迟于2008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个别资费方案确有困难需延期的另行报批。

  3、按上述要求提出具体执行标准和时间,填写《国内漫游资费方案清理表》,3月20日前报通信管理局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将于5月对各移动通信企业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信资费监管,特别要加强对两公司执行移动电话国内漫游费新标准的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四川省物价局
  二○○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

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改委、物价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为适应电信市场发展,进一步推动移动电话资费水平下降,让广大消费者更好地享有电信市场发展、技术进步的成果,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经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开展网上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决定降低移动电话国内(除港澳台地区外;下文所说“国内”均与此同)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漫游资费结构,合并国内漫游通话费和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不区分后付费和预付费用户;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实行主被叫差别定价。

  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主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6元,被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4元。占用国内长途电路不再另行加收国内长途通话费。

  二、各电信企业应按照《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联清(2005)408号)的要求,在不高于上限标准之下自主制定资费方案,报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现行资费方案中,国内漫游状态下的通话费(含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高于上述标准的,由有关电信企业按照上述标准降低;低于上述标准的,不得借机涨价。

  四、各省通信管理局和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鼓励电信企业有效有序竞争;加大电信资费监管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电信企业借机涨价;加强对相关电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各电信企业要抓紧计费系统的技术改造,于2008年3月1日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本次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调整,电信企业对计费系统进行技术改造,需要一定的技术准备期。确因技术原因不能按期执行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后延执行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5月1日零时起执行新标准。

  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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