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县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订定「台北县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北府法规字第0920301691号
发布日期:2003-5-5
执行日期:2003-5-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2030169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条
第1条 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有效管理运用依公益彩券发行条例发行之公益彩券盈余分配款,依预算法第九十六条准用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台北县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别收入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社会局为执行单位。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余分配款。
二、基金之孳息。
三、其它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低收入户与中低收入户之生活扶助、急难救助及灾害救助等社会救助事项。
二、儿童、少年、妇女、老人、身心障碍者与原住民之保护、福利服务及权益促进等相关事项。
三、身心障碍劳工之庇护性、支持性就业服务场地、设备设施之租购与人员聘雇等事项。
四、机构团体办理社会福利相关工作所需聘雇人力之补助事项。
五、提供社会福利服务所使用不动产及相关设施设备之修建(缮)、租购事项。
六、社区福利服务方案或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活动之推广事项。
七、与前六款相关之研究、发展、预防、推广、创新及训练事项。
八、本基金之管理事项。
前项第八款所支出之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公益彩券盈余分配款千分之三。
第6条 本府设台北县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监督本基金之管理及运用。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与运用之审议及监督事项。
二、本基金之预算及决算事项。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事项。
四、其它有关本基金事项。
第7条 本会置委员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县长指派副县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本府社会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县长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会局、教育局、劳工局、卫生局、交通局、原住民行政局、财政局、主计室代表共八人。
二、学者专家或其它社会公正人士五人。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聘期内委员出缺时,得补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届满之日止。
第8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指派之,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
第9条 本会每半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一项会议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
第10条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但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委员如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员关于案件审议、决议之回避,准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第11条 本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府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第12条 本基金应编列附属单位预算,预算之编制与执行、决算编造及会计制度,应依预算法、决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3条 本基金应于代理县库之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存管。但经本府项目核准者,得存入其它金融机构或邮政机关。
第14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解缴县库。
第15条 本办法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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