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转发《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文 号:秦政办[2003]146号
发布日期:2003-8-13
执行日期:2003-8-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的意见(试行)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两年以来,基本满足了不同层次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要求。为了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在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特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参保人员住院自负比例。在职职工的自负比例由原来的起付线至3000元个人负担24%、3000—5000元个人负担22%,调整为起付线至5000元个人负担均为20%。退休人员自负比例比在职职工低3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乙类药品、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由原来的70%改为90%进入统筹,按照“分段计算,累计支付”的办法计算。
二、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自负比例。甲类费用由原来个人负担30%调整为个人负担20%;乙类费用由原来个人负担50%调整为个人负担30%。
三、调整患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人员的自付比例。甲类费用由原来的个人负担30%、乙类费用个人负担50%,调整为不分甲、乙类药品个人统一负担15%。患重症肾病尿毒症需做人工透析的参保人员,要与所选择的定点医院签订治疗合同。患者每次透析治疗费用个人负担10%,90%由定点医院与医保中心直接结算,透析次数每人每周最多不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其费用全部由本人自负。
四、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其医疗费用由原来的定额包干办法,改按秦皇岛市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调整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比例。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由原来的4.4%调整为5.5%。
六、为了促进社区医疗服务的发展,鼓励参保人员就近就医,规定一级(含一级)以下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医疗保险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医疗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医疗保险律师业务涉及医疗保险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保险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医疗保险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医疗保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