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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空气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温州平阳律师修正空气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修正「空气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3-5-5

执行日期:2003-5-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2003064号令修正第5、6条条文;增订第6-1条条文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关于主管机关执行空气污染防制工作事项。

○二关于空气污染源查缉及执行成效之稽核事项。

○三关于补助及奖励各类污染源办理空气污染改善工作事项。

○四关于委托或补助检验测定机构办理汽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检验事项。

○五关于委托或补助专业机构办理固定污染源之检测、辅导及评鉴事项。

○六关于空气污染防制技术之研发及策略之研订事项。

○七关于涉及空气污染之国际环境保护工作事项。

○八关于空气品质监测及执行成效之稽核事项。

○九关于征收空气污染防制费之相关费用事项。

一○关于营建工程弃土场之设置事项。

一一执行空气污染防制相关工作所需人力之聘雇事项。

一二其它有关空气污染防制工作事项。

一三其它有关空气污染防制工作事项。

第6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6-1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债券。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