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在存入保证金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等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在“840存入保证金”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等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文 号:中银财[1997]1212号
发布日期:1997-12-12
执行日期:1997-12-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一、在“840存入保证金”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
为规范保证金的核算,加强对有关业务的管理,经总行研究,决定在“840存入保证金”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
(一)8401承兑汇票保证金
凡开出承兑汇票收到申请人交来的保证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申请人设分户。
(二)8402进口信用证保证金
凡开出我行为付款行的信用证所收取的申请人交来的保证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申请人设分户。
(三)8403出口信用证保证金
凡收到开证行交来的付款信用证项下押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代理行或存款人设分户。
(四)8404保函保证金
凡开出保函所收取的申请人交来的保证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申请人设分户。
(五)8405代客外汇买卖保证金
凡叙做远期代客外汇买卖和债务保值业务向申请人收取的保证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申请人设分户。
(六)8406其他保证金
凡收到除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以及代客外汇买卖业务项下以外的其他保证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存款人或申请人设分户。
二、取消“712贴现”科目原设的二级科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贴现及再贴现办法规定的变化,现取消“712贴现科目下原设的”7121贴现“和”7122再贴现“两个二级科目,保留一级科目,并对该科目使用规定重新明确如下:
凡客户以未到期的票据向本行贴现,或本行以已贴现的票据向人民银行或其他银行办理再贴现、转贴现时,用本科目核算。
贴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转贴现、再贴现或贴现的票据到期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逐笔贴现业务设分户。
本科目余额借、贷轧差反映。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其余额归入“贴现及押汇”项目中。
三、关于保险公司存款缴纳存款准备金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7〕70号《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规定:保险公司的存款,“按一般存款考核,按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对此各行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在计算缴存存款准备金基数时,各行应将“9464保险公司往来”二级科目贷方余额纳入其中。
四、各行收到此文后速转所属,涉及科目调整的,务于1997年12月31日日前将有关账务调整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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