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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若干事项的暂行规定

温州平阳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若干事项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若干事项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海淀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4-7

执行日期:2005-4-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有关事项,提高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提出、交办、跟踪督办和报告办理结果等事项。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或有关重大事项后,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讨论意见,汇总整理而形成的书面材料统称为审议意见。

  第四条 审议意见的提出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归纳整理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送交区“一府两院”,供其在工作中加以落实;一种是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送交区“一府两院”,限期办理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五条 《审议意见书》应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的比较集中的意见,其主要内容应为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问题;关系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会议纪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整理,经区人大常委会主管主任审核签发。《审议意见书》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送交区“一府两院”办理。

  第七条 区“一府两院”接到《审议意见书》后,应在《审议意见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意见书”办理报告》时,区“一府两院”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并做出报告。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对区“一府两院”办理和落实审议意见的工作,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区“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时提出的讨论意见和建议,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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