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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县医疗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温州平阳律师订定台北县医疗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订定「台北县医疗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北府法规字第0920278500号

发布日期:2003-5-5

执行日期:2003-5-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202785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依预算法第九十六条准用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台北县医疗作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为提升医疗服务品质及有效管理本基金,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业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执行机关。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医疗事业收入。

三、基金之孳息。

四、捐赠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医疗事业支出。

二、研究发展及训练支出。

三、本基金之管理支出。

四、其它有关支出。

第6条 本府设台北县医疗作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监督本基金之管理及运用。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与运用之审议及监督事项。

二、本基金之预算及决算事项。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事项。

四、其它有关本基金事项。

第7条 本会置委员十三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府卫生局局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本府卫生局副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县长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局业务及有关单位代表八至九人。

二、学者专家或其它社会公正人士三至四人。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聘期内委员出缺时,得补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届满之日止。

第8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指派之,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

第9条 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

前项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一项会议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

第10条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但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委员如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员关于案件审议、决议之回避,准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第11条 本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府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第12条 本基金应于代理县库之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存管。但经本府项目核准者,得存入其它金融机构或邮政机关。

第13条 本基金之预算编制与执行、决算编造及会计制度,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4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解缴县库。

第1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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