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平阳县律师>>温州平阳律师>>文章推荐

订定台北市农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温州平阳律师订定台北市农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订定「台北市农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三字第09202881100号

发布日期:2003-5-20

执行日期:2003-5-2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台北市政府    府法三字第09202881100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农村建设及农地管理,依农业用地变更回馈金拨缴及分配利用办法规定,设置台北市农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准用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别收入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建设局为管理机关。

第3条 本基金之资金来源如下:

一、本市农业用地变更回馈金应拨充之款项收入。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它收入。

第4条 本基金之资金用途如下:

一、提供资金协助本府建设局、本市各区公所、农民团体及农业相关基金会,从事农村建设及农地管理支出。二、办理农业研究、实验及技术改进所需之补助支出。

三、农业推广、农民教育等计画执行支出。

四、农地违规使用检举奖励金支出。

五、农业天然灾害补偿金、植物防疫、检疫及销毁费用支出。

六、管理本基金所需费用支出。

七从事本国各级政府公债、国库券、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及其它短期票券等之短期投资支出。

八其它有关支出。

第5条 本基金资金之存储,依台北市市库自治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6条 本基金应编列附属单位预算。

前项预算之编制与执行、决算之编造及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7条 本基金无存续必要时,应予结束,并办理决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市库。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