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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水利工程项目投标单位报名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温州平阳律师襄樊市水利工程项目投标单位报名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襄樊市水利工程项目投标单位报名、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

文  号:第一条 为了保护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利益,规范资格审查的内容及步骤,依据水利部14号

发布日期:2002-2-1

执行日期:2002-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保护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利益,规范资格审查的内容及步骤,依据水利部1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招标投标法及行业法规法令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 报名人须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有关证件前往招标人处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处报名。

  第四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资格预审材料目录及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按时间地点要求及时送到。

  第五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证书、企业代码证、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人身份证;

  (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四)近三年内完成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五)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工程情况表;

  (六)财务状况表。

  (七)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负责进行或委托招标代理人进行。

  第七条 招标人应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单及基本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实,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项目主管部门报来的预审材料实施监督,应依法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审查的情况应及时反馈与项目主管部门或招标人。对资料不全、数据不清或有可疑之处者,应审查原件。

  第十条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方可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襄樊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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