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平阳县律师>>温州平阳律师>>文章推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文  号:农发行字[1995]216号

发布日期:1995-9-20

执行日期:1995-9-2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人民银行银发字〔1995〕237号文《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根据农业发展银行在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关于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罚息的范围界定仍按农发字(1995)64号规定执行。从1995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按新的加罚息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加、罚息幅度由省分行根据规定要求自定。

  二、粮棉油调销、加工贷款执行年利率12.06%。

  三、关于扶贫贴息贷款。

  1.扶贫贴息贷款收回再贷部分,财政部不给贴息,由借款单位承担全部利息,即执行年利率8.4%。

  2.扶贫贴息贷款逾期后,可向银行申请展期,银行同意展期的,可继续使用贷款,其利率执行年利率84%;银行不同意展期的,按逾期贷款处理,并按合同规定的利率从贷款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凡合同中已明确到期后不再享受优惠利率的贷款,逾期后在正常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四、粮棉油调销、加工贷款及扶贫贷款的利率自1995年9月21日起执行。

贷款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贷款法律服务的律师,该贷款律师业务涉及贷款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贷款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贷款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贷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