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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有价证券销毁工作暂行规定

温州平阳律师中国工商银行有价证券销毁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有价证券销毁工作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文  号:工银办[1999]156号

发布日期:1999-7-13

执行日期:1999-7-1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价证券销毁工作,确保有价证券销毁工作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价证券的销毁工作原则上应在兑付期满,兑付工作全部结束后进行。兑付期满,兑付工作尚未结束的,可在确保账平、款对、账券相符的情况下,分期分批进行销毁。

  第三条 我行发行或代理发行的到期已兑付收回和超过兑付期未发行的有价证券(含残破券等作废券)的销毁工作均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有价证券销毁工作必须做到数字准确、手续严密、责任明确。销毁前要编报计划,核对账实;销毁时要组织监销,严密手续,确保安全;销毁后要认真总结,书面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 销毁有价证券须由总行签发销毁命令,并派专职监销员或授权一级分行交叉监督进行销毁工作。

  第六条 有价证券销毁工作由总行授权一级分行进行操作。各一级分行应组成由资金营运、会计结算、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销毁工作领导小组,由资金营运部门牵头负责。

  第七条 参加销毁的部门应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资金营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编制销毁计划和销毁工作情况报告;会计出纳部门负责账账、账实核对和实物券的集中、清点、保管、调运,实施销毁;保卫部门负责待销毁券的集中调运、销毁全过程的安全。

  第八条 待销毁券在集中调运、销毁前须进行账账、账实核对。会计人员将表外科目与出纳有价证券登记簿、保管实物券核对相符后,由会计、出纳双方经办及负责人签章,然后将待销毁券及待销毁有价证券上缴清单(见附件一)逐级上报,进行账务处理。出纳人员将实物券经逐张清点办理出入库手续,并检查已兑付券是否加盖“付讫章”,是否切角,核对无误后在实物券切角的另一方打孔或切角处理,集中到一级分行或销毁经办行。

  第九条 一级分行或销毁经办行将待销毁券汇总、集中后,由出纳人员填制有价证券销毁券明细表(见附件二)。销毁工作领导小组应再次核对账务,检查有关人员的签章,对待销毁券实物进行核对、抽点,同时再次检查待销毁券是否已切角,并在销毁明细表上签盖部门印章。各券别抽点比例不应低于30%.

  第十条 监销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监销员须对待销毁券进行账务、账实核对,核对待销毁明细表,核查签章是否齐全,核对销毁总数与上报数是否相符;核对待销毁明细券别捆数与上报的待销毁券明细表是否相符;然后逐捆卡把、清点零张数,抽点整捆券,各券别抽点比例不低于20%.核对无误后,在待销毁券明细表上签章。如在核对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销毁工作,查明原因,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二)监销员与销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到销毁现场监督销毁全过程。销毁完毕,监销员应认真检查销毁质量,确认合格后签章。

  第十一条 监销工作结束,应写出销毁工作情况报告,连同销毁券明细表一起及时报送总行。

  第十二条 待销毁券的销毁可采用粉碎后焚烧、打浆或委托人民银行销毁等方式。

  第十三条 按照“谁发行、谁销毁”的原则,各级行发行或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的销毁工作,比照上述规定办理(重要凭证销毁也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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