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地政士签证责任及签证基金管理办法
修正「地政士签证责任及签证基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3-5-30
执行日期:2003-5-30
生效日期:1900-1-1
第19条 签证人未发生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所定由本基金代为赔偿情事,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于事实发生届满五年后,得由本人或其继承人备具申请书、原因证明文件,向全国联合会申请无息退还所缴纳之签证保证金:
一依本法第十五条因自行停止执业或死亡,经主管机关注销开业登记者。
二依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全国联合会撤回推荐者。
第19-1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签证作业试办要点规定完成登记之签证人,全国联合会应通知其于三个月内补缴签证保证金差额新台币十万元,于限期内补缴者,视为已办理签证人登记;逾期未补足者,由全国联合会函请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注销签证人登记。本法施行前,专户储存之签证基金及其孳息,全国联合会应于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签证作业试办要点废止生效日起五年后,依下列方式处理退还:
一依前项注销之签证人,以其原缴签证保证金及计算至退还日止之孳息。
二依前项补足签证保证金者,以其原缴签证保证金计算至本法施行日止之孳息。
本法施行前,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因签证不实或错误应负损害赔偿之案件,向全国联合会请求代为支付者,适用签证当时之规定。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