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贯彻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贯彻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泸市府办函〔2006〕93号
发布日期:2006-7-5
执行日期:2006-7-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贯彻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稳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泸州市贯彻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稳定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精神,为维护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主题,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出发,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按照国家、社会、经营者合理分担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确保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顺利实施和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原则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张明副秘书长为组长,市交通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规建局、市委信访办、市政府信访办、市运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贯彻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工作,研究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指导并协调出租汽车突发事件的处置。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全市出租汽车稳定动态,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动态信息,在协调小组领导下,协调处理贯彻落实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处置出租汽车突发事件。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成立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协调小组,政府主要领导是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出租汽车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各区、县要及时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责任人名单和应急预案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590603,传真: 2590575)。
三、落实补贴政策
我市现有1503辆出租汽车,其中泸州市主城区双燃料出租汽车1037辆,纳溪区双燃料出租汽车80辆,合江县双燃料出租汽车145辆,泸县双燃料出租汽车30辆,古蔺县用油出租汽车50辆,叙永县用油出租汽车161辆(含81辆面的)。根据泸州城区和各区、县出租汽车数量、燃料性质和省上所给临时性补贴资金情况,确定泸州城区和各区、县补贴资金分配额。对泸州城区出租汽车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区、县出租汽车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划拔到各区、县财政,由各区、县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保证补贴资金在各个环节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滞留、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做到公开透明,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适当调整运价或收取燃油附加费
根据省上精神,对于使用CNG、燃油双燃料配置的出租汽车,运价暂不作调整。对于单纯使用燃油作为燃料的出租汽车,相关县要深入了解出租汽车的经营情况,按照“建立长效机制;统筹兼顾,合理分担;对应联动,同向运行;有利于保持出租汽车运价相对稳定;运价调整收入只用于消化油价因素,用于稳定驾驶员收入不受油价变动影响,不用于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原则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当地价格管理部门要在广泛听取出租汽车经营者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燃油价格上调比例适当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或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标准。
五、维护稳定措施
(一)认真贯彻实施全省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省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全省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省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川府函(2006)21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继续深入开展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清理整顿,落实我市出租汽车整顿工作中的各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
按照中央、省上规定,我市不再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逐步建立科学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和退出机制。
(三)采取综合措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负担
一是各区、县在去年清理基础上进一步清理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和标准,核定后向社会公布,防止乱收费行为反弹。二是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类未经省物价局和财政厅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各类会员费、培训费、报章杂志费等乱摊派项目。
(四)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建立经济、劳动用工监管制度,根据实际制订统一、规范的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文本,理顺企业与驾驶员的经济、劳动关系,做到责权平等、收费合理。
出租汽车企业要为全资公司化经营的承包车辆驾驶员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提高企业对单车的收费标准或新增收费项目,要与驾驶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税务、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对涉及城市出租汽车所有税费进行清理,凡是不属于国家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各级交通、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改善出租汽车运营环境,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交通、公安、工商、建设等部门联动开展市场整治,打击非法营运,为出租汽车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要清理针对出租汽车不合理的歧视性政策。不得限制出租汽车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机场、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商店、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场所正常停靠,也不得收取各种形式驻点营运费、管理费等。
(六)做好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竞赛活动,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
(七)各区、县要制订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动态,一旦发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集体上访等苗头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一经启动,要实行24小时在岗轮流值班,保证通信畅通,确保紧急状态下统一调度。各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通力配合,做好劝阻和化解工作,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及时上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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