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企[1997]1301号
发布日期:1997-6-13
执行日期:1900-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资发[1997]8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资发[1997]8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各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农发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北京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7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90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85元为325元。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7年6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
劳动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劳动律师业务涉及劳动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劳动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劳动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劳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