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对刑法第161的补充,对2005年12月31日发生案件现在才发现实用吗?因同一天夫妻二人同一天意外死亡,留下一个13岁的孤儿,家人为了处理二死者后事,2006年4月29日另时鉴护人把孤儿爸爸的股权转让了,转让时向公司要会计报告等会计账了,但没有要到,最后以等值[工商注册值66万]转让了,在拿到部分转让金后,拒绝在工商变更上签名,所以我们现在还是工商注册股东[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司只承认登记股东为公司股权绝对所有人,杜绝其它一切争议],所以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不承我们为股东.我们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过了,现在是发回重审开庭过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2007年4月11日从工商部门那取得的公司编制;审计过的会计报告上,有净资产4976万元,我们占股11.83%,股值应为588万,而当时转股值只有66万,现在被告说审计过的会计报告是虚报的利润,要以企业所得税报表上利润为理由[税务部门上只有400多万利润].法官说应依据税务报表为依据比较合理,我说税务报表只反映当年的益绩,不反映企业净资产,而且被告作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和公司财务部长出证言并签字说审计过的会计报告利润是假的[我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制来的,改制时商资产为近9000万].请问公司审计过的会计报告和税务报表纳税上利润一个4976万元,一个为400多万元,实用<最高要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吗?法官说<最高要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是今年才出来的,公司做假是2005年12月31日,2006年2月28日审计的.叩请高手指点,法官说的对吗?谢谢大家来看
回复快死人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相关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